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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6年4月25日入职云南昆明某药业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公司至今一直拖拉没缴纳社会保险。 今年新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公司要求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我没有同意,多次和公司人事沟通未果,人事说一定要按照公司规定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最后一次沟通在2008年4月29日,人事主任来电强制性要求我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我不同意,她就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并在5月6日发文通知我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按照新法40条第2款),当天我回复并提出5点要求:1.一个月的代通金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今年未签订合同2倍工资的支付4.自2006年4月25日以来的社会保险金在上海缴纳5.5天年休假的补偿。后经过沟通协调,5月22日公司发文的处理意见:1,工作至2008年6月6日。2.同意在上海缴纳保险。3.同意支付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4.认为没签合同责任在我,不同意支付2倍工资。5.同意5天的年休假在6月6日前休假完毕。

知识产权
2008-05-28 19:18: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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