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1月15日应聘于浙江南洋计量仪器有限公司,并在2005年3月30日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务聘用合同(合同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年薪为40000万,其中每月支付1800元,其余一年后结清。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反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在工作期间本人怀孕,本人书面申请休假,公司于2005年10月30日派人来接收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按合同规定年薪4万计算,余下薪资应为15333元。公司却借工作未满一年为由只答应支付8000元(于2005年12月20日办理).剩余7533元无故扣除。1、我已申请劳动仲载要求按劳动合同支付7533元及经济补偿金3333元,现劳动调解委员会却说我违约,要付违约金10000元,根本没谈及拖欠我工资的事,只说我提出补偿金是我违约,这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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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2.不属于违约.3.先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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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