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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过去是一个有限公司的经理。2003年我的一个协作厂,向我提供企业名称、账号说明企业已经注册完毕,提出要一部分预付款,我也没有审查就通过企业付款正常手续,付给他们企业50万元,结果被对方用于验资注册了。过了几天,对方没有按期供货,我就把款索回了,总共用了25天(包括星期天)。因与对方没有供货合同,现在单位找了几个证人说我付款动机是给的注册资金,把我告到了检察院。 请问这家协作厂只对我们一家供货,我付款的目的也纯粹为了企业,并没有私利,这能属于挪用资金吗?

刑事行政
2008-12-26 11: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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