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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友,某医疗单位主治医生,因多种慢性重病在家休息,有有效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所在医疗单位有集体营业许可证书。 某病友,两手背部生长多个扁平疣。自行到我友家求医,我友按杂志上介绍的验方,给患者病变部位局部注射药物,第一次注射4个部位。数天后,除左手食指第一指关节处的扁平疣近心端(病变一半)病变颜色无改变外(无效),其他被治的扁平疣均发黑坏死(显效)。一周后对剩余的扁平疣和第一次注射后左手食指无效部用同样方法再次治疗。第二天早上,病友左手食指和中指肿胀,指端皮肤颜色发紫,手指温度偏低,我友感到后果严重,十分重视,先后多次介绍和陪伴病人到本地三家权威医院请名医诊治,化验血常规无异常改变。先后口服和静脉滴流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消炎等药物,三天后中指恢复正常,食指病性有所好转,但夜间及活动后疼痛仍重。期间,我友多次嘱病友休息,并吊固患肢。但患者均无执行,正常上班并做洗衣服、拖地等家务。第9天与当地医生建议到上级医院会诊而住进上级医院。又十天后病变食指未节坏死,范围固定,经主治医生决定行截指术。术前拟定方案给病人及我友方谈话: 1、行左手食指未节截指术并腹部带皮植皮术。并告知手术成功,术后不影响手指功能,但有失败可能。 2、截除食指前二节指手指,并告知手术方法简单,但形成残缺。 术前病友和我友见面,我友再三强调尊重手术医生意见,一定要施行最佳治疗方案,即第一种手术方案,病友也表示同意。 不料,手术当天早上,病人突然不同意执行第一种方案,坚决要求截除二个指关节。此决定让手术医生感到意外,最终病人按第二种方案做了截除二个指节的手术,放弃了保留第二指节的机会。 综上所诉,我友为病人治疗扁平疣,治疗方法有据,注射方法正确(按正常解剖,手指的血管神经均行走于手指两侧,我友是从食指背侧正中进针注射的),除左手食指末节坏死外,经治的其它扁平疣均已治愈,我友、病人及其亲属一致认为是医疗意外事故,出于人道主义,我友主动支付了一切治疗费用。现在病人提出我友给其造成伤残,要求高额赔偿。

损害赔偿
2008-05-28 12: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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