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8下午,我侄子C(1990年1月1日出生)在学校举办的运动会上,与一名坐在身边的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女同学聊天时,她的表哥A以为C在欺负她,就过去骂了C几句,并且打了三拳,被她表妹拉住,C当时躲开了;下午6点5分左右,C在教室内正想离开,A与一名男同学(B)手持木棒,将C挟持到教室旁边的胡同内,轮番殴打,C在反抗中,从口袋内掏出一把水果刀(很短,派出所已经收缴,认定不属于管制刀具)刺伤了A腹部,A被刺中蹲下后,B继续用木棒对C殴打,听到别的同学喊:“A不行了”以后才停止殴打,背着A离开现场,将A送回家后,A的父母将其送到医院,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经签定为10级伤残。派出所调查了当事人和在场的学生及老师,但到现在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决定。到派出所去询问,答复是已经将调查材料送到区公安分局。除了当时找C坐过一次笔录之外,再也没有任何人来找过C和他的父母。C当是被打得吐血,胸痛,头疼,好几天不能吃饭,被学校劝退,至今在家没有上学。C现在在家一言不发,只是看电视,睡觉,吃饭,问他什么也不说。只有同学来看他的时候,才偶尔说几句。2004年10月16日A的父母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C的父母和学校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6万余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