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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我是一名被单位除名的职工(除名时间:2003年10月28日,这也是我与单位发生争议之日),单位欠我加班费一宗(加班时间: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我也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仲裁(时间:2003年11月3日),可是因超出仲裁期限不予受理。我又到法院申诉,法院判决也是已超出仲裁期限一年零五个月(仲裁期限六十天,诉讼期限为二年),不予支持。我不服判决,于是又上诉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做出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问我还可以通过什么部门要回加班费? 附本案判决书如下。

劳动纠纷
2004-09-28 07:14: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民初字第※※※※号
    ……

    原告※※诉被告※※※※※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商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1999年12月9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为1999年12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8日止。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被告安排我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加班,在此期间从未让我休假一天,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积极劳动合同的约定。此段时间的加班加点有证人可以为我出庭作证。2003年10月27日,被告无故多收我2003年7月至10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元,被告也应返还。在起诉前我多次找领导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法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商场辩称,本案为劳动争议的案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是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现原告未经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是不符和法定程序的,对于原告的诉讼应予驳回。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加班工资的权利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诉的时效,该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的节假日及休息日,距其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已超出一年零五个多月,这与劳动法规定的2个月时效相勃,即使法院受理该案也应予驳回其相应的请求。原告于2003年7月18日起至2003年10月3日提起本案的诉讼期间,一直未到我商场处上班,为此我商场已依法将其予以除名,此期间因原告为履行其劳动合同义务,基与此种情况原告无权享有包括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各项权利,我商场在此期间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予以扣除是合法的,原告主张退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于1989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与1999年12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被告每月扣发原告的养老保险金为**.**元,被告于2003年10月27日共扣发原告2003年7月至同年10月的养老保险金***.**元。2003年10月28日,被告以原告连续矿工两个月为由对其予以除名。同年11月3日,※※以被告未支付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养老保险金为由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被该委以仲裁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告※※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每月扣发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应为**.**元,但被告于2003年10月27日共扣发原告2003年7月至同年10月养老保险金***.**元,多扣发***.**元,应予以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事儿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人民币***.**元;
    二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商场支付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法定休息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又被告※※※※※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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