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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我家的官司已经打了3年了还没解决呢,所以想请大家帮帮忙!拜托了!事情是这样的,我父亲56岁城市户口.在2005年4月住进了白城市医院,在住院期间由于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我父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这已经是第2次过敏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吉林大学给出具的尸检报告中也说明了死亡原因是过敏性休克死亡.之后我在2005年6月向白城市区级法院,以白城是医院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我起诉后,医院向法院提出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白城市做出的鉴定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做出后法院也给我们调解了,还我说不属于医疗事故是不能给我们赔偿的.法官建议我们向省医学会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我又向省医学会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果更是让人气愤和莫名其妙,居然是4级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现在一审的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判决医院赔偿我们45829.44元,(丧葬费6215.5元 医疗事故鉴定费32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6413.94元)的百分之八十,共计人民币36663.55元.法院是按照4级医疗事故的标准赔偿的所以是百分之八十.案件受理费是7180元有我们承担5700元,被告只承担1480元和50元的邮寄费.我还要说明一下我家里的情况,我母亲今年58岁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患有糖尿病10多年了有医生的诊断证明,我母亲一直是靠我父亲供养的.在一审判决中没有保护我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这合理吗?我现在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了,还没有开庭. ,大概的情况就是这样了! 前段时间二审的法官也找我谈过了,我和她说了一些我的看法还被她说了一顿说我讲的没有法律依据. 我想让大家帮我看一下我说的有没有道理,,拜托大家耐心的看一下!万分感谢您!一:在第一次起诉的时候只是我的母亲做了原告我并没有作为原告,而是由于我妈妈身体的原因做了我妈妈的委托人.后来我在变更诉讼请求的时候也要求增加诉讼主体了,要求我也做为原告参加诉讼可是法院不同意,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我在法庭上也提出来了可是没用.我想问你象我这种情况,二审的法官会不会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发回去重审啊? 二:在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是"不属于医疗事故"在吉林省医学会做鉴定的结论是4级医疗事故医院付主要责任.我也看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了里面也说造成患者死亡的应该是一级医疗事故啊?那么我在吉林省做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不是有问题呀?我可以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等级不合法要求法官不采信吗?我和法官谈话的时候也向法官提出了我的疑问,可是法官说:"你说等级不合法就不合法呀,你有什么依据吗?只凭<条例>是不能证明什么的,鉴定委员会的专家鉴定为4级是有他们的依据的!"我想问您难道凭<条例>还不能证明吗?还有什么别的法律依据可以证明吗?         三:我有个朋友帮我想了个办法,我说给你听你帮我看看可行吗?我在二审中不是说遗漏诉讼主体要求增加原告吗?如果法官认为确实是遗漏诉讼主体的话就会发回到一审法院重审了,如果真的发回去了的话我可以在没下判决之前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吗?撤诉后我可以再重新以医疗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吗?如果这样起诉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回避医疗事故啦!如果医院再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话我可以拒绝不做吗?我可以要求做司法鉴定的对吗 ?                                四:我母亲今年59岁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患有糖尿病也10多年了,我也在省中医院开了诊断证明,医生也说我妈妈不适合工作,而且我妈妈一直是我父亲供养的!在一审中法院以没有证明我妈妈无劳动能力为由,没有给被抚养人生活费.我上网也查过了不是说女性到55岁就没有工作能力了吗?为什么还说我妈妈不够条件呢,是不是有必要给我妈妈做一个无劳动能力鉴定呀?                           就这几个问题了希望您帮帮忙!帮我分析一下我要怎么做呢?我说的办法可行吗? 万分感谢您!

医疗纠纷
2008-08-13 16:42:1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谢谢你的回答!还想问您,一,如果吉林省医学会四级医疗事故的结论不合法的话,我可不可以要求法院不采信.采信白城市医学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呢?二~要补充说明的是我在一审的时候也申请做为原告了,可是一审法官不同意. 三:至于我朋友帮我想的办法,你觉得行吗?我在二审中不是说遗漏诉讼主体要求增加原告吗?如果法官认为确实是遗漏诉讼主体的话就会发回到一审法院重审了,如果真的发回去了的话我可以在没下判决之前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吗?撤诉后我可以再重新以医疗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吗?如果这样起诉的话是不是就可以回避医疗事故啦!如果医院再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话我可以拒绝不做吗?我可以要求做司法鉴定的对吗 ? 谢谢!                               
  • 一:一审的时候我开始没有做为原告,是在后来要求作为原告的.我在开庭前就已经交了书面的请求,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也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来了.二:第一次的医疗事故鉴定也就是白城市医学会做的鉴定是医院提出来的第二次是吉林省医学会做的鉴定是我们提出来的.白城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三:既然吉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错误,那么我可以要求法院不采信吗?采信白城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可以吗?
    我想问一下陈律师,你在哪个城市啊?如果在上海的话我可以去你的律师事物所谈一下.
  • 1.医疗机构提出医疗鉴定的时间已经超过了申请的期限;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错误,造成死亡的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可以不依据此鉴定结论,重新委托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3.你要求加入诉讼,应当在一审时提起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现在二审是不能因为此项发回重审的;4.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达到60岁以上的,扶养不超过15年。15845960368
  • 1.可以要求法院重新鉴定,因为,鉴定结论明显错误;2.一审没有理由不同意你做原告啊;3.如发回重审你可心撤诉,再起诉,法院仍然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是不能规避的;4.医疗事故案件法院委托鉴定,也得委托医学会;5.最好 的办法就是要求二审法院重新鉴定.你没有说清楚前两次鉴定是谁委托的,以及案件 的具体情况.
  • 对于你母亲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没有劳动能力可以要求扶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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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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