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今年59岁,于7月14日下午突发左半肢瘫痪,失语,心跳加速进医院,挂急诊就诊,在医院做脑部CT后因发病时间不长,无法确定是否有脑梗塞,见议在12-24小时后复查,可是由于主治医生在我妈妈入院后第二天直观感觉病情有所好转,所以并未复做脑部CT检查,并在住院3天中未做重病人看护,只当普通心脏病人治疗护理。入住普通病房,3天中只做了5次巡房记录,在17日晚上8时30分突然病情加重。失语,半身瘫痪,神智不清,身体极度不舒服,在病床上挣扎的情况下,无主治医生诊治,未采取抢求救措施,只是强行打点滴(因住院3天以来天天打点滴,到发病时点滴也经无法进入血管)直到家人亲属在凌晨1时左右到达医院后才做脑部CT。发现脑部大量出血,再从内科转致外科做开颅手术,可是在4个多小时宣布手术成功后的半个小时后宣布病人病危,只有心跳,无自主呼吸,脑死亡,无神经反映,瞳孔对光无反射。只能用呼吸机辅助呼吸,不对家属宣布死亡。并骊家属称如果家属放弃治疗才能取下机器。宣布死亡!主治医生在我妈发病第二天失踪!请问对这种明显医生严重误诊致病人死亡的事故在医院的治疗事故中医院能对家属作出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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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通过医学会的鉴定,建议你按照以下程序去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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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后才能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直接起诉或直接起诉要求法院指定机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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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以电话联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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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