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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复产后导致产妇子宫切除,并死亡的,应该按照那种赔偿来处理?

医疗纠纷
2009-08-11 12:01:3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这就是法律的相关规定,具体主张依此提出。
  • 您好!你关于案情的介绍过于简单。对于赔偿现在有两种一种是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人身损害赔偿。不过,医疗案件重点是对医院责任的认定,所以,赔偿只是次要的问题。如有需要可来电进一步咨询。
  • 可以申请鉴定。
  • 要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需先申请鉴定
  • 有关赔偿按照什么规定的问题,现在全国事实上是乱的。全国的规定很多省是不统一的。医疗事故处条例是一个很不完善的法规,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物质损失,但又同时解释医疗事故的处理适用条例,这样就出现了很多的矛盾。我们的建议和理解是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目前全国很多法院也是支持这项诉讼请求的。
  • 首先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相关的赔偿数额。
  • 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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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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