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于1997年7月进入行政机关工作,从事税款征收(和正式用工工作一样),一直是临时用工性质,开始几年没有和用人单位签定合同,在2003年7月时单位和我们签定了临时用工合同,期限一年,到期后又签定了一次,期限也是一年.之后就再也没有签用工合同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7年,在这10年之中,我们的工资一直都是正式员工的四分之一,每月都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来发放. 在2007年7月的时候,单位强制性要我们和单位找来的劳务公司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并声称,不签派遣合同就不能继续上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和劳务公司签定了一年期限的劳务合同,单位并未就1997-2007年这10年做任何补偿.在今年合同快到期的时候,单位通知不再聘用我们,要把我们推向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给我们推荐新的工作单位.

劳动纠纷
2008-05-07 12:42: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