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我妻子咨询。
事情缘由:2007年8月由我县劳动就业局按就业考试名次将我招入延安地区长庆油田公司采油一厂工作,采油一厂将我分到下属单位杏北作业区,从事石油原油集输工作。(招工条件:召未婚女青年)。工作后我于同年12月结婚并怀孕。正常上班至08年3月份。从3月1日起我按工作单位规定请了孕产假。
劳动合同:甲方:志丹县劳务输出公司,法人代表:我县劳动就业局长。乙方我本人,合同期限:2007.8.1-2007.12.31
发生经过:4.16下午2时多我县劳动就业局打电话告知:被长庆油田采油一厂清退,原因为考核不合格。找劳动就业局局长不在单位,未得到答复。往原工作单位杏北作业区调查,得到答复:请假符合规定;工作期间考核全部合格。往总厂咨询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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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确定你与谁建立的劳动关系,从你所述,应和长庆油田建立劳动关系,但你的合同又是和劳务输出公司签订,故你应确定是否属于劳务派遣.
再确定劳动关系后,你可要求享受劳动者的权利到你哺乳期结束,此后如解除劳动关系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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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