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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我们通过浙江**拍卖有限公司对杭州临安A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安市锦城街道16弄的地上建筑予以拍卖,以120万价格竟得拍得A公司厂区内的4192。53平方米的房屋(无房产权证)。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了裁定 裁定本人自行与**村委会办理土地租赁手续。4192。53平方米的房屋以及室内水电等设施归章**所有。 2007年九月因**村委会上诉认为: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拍卖前未按规定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将村集体所有的32间房屋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为此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原被执行人和章**均是**村村民)补充:在对该房屋拍卖成功前中国B银行委托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两次登报进行拍卖公告,第一次无人竟拍,隔了5。6个月该资产管理公司又对其产权进行了登报拍卖。 经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中国B银行临安支行诉杭州临安A实业总公司借款一案。临安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6日曾作出民事调解书。1996年9月28日查封了杭州A实业总公司内的4192。53平方米的房屋(无产权证)但事实厂房一直在租用给别人一直到2005年底。关于被执行人有没有交纳给**村委会土地租赁费我们也不知道,也不用管。而后**村委会又以书面致函浙江省**拍卖公司称:拍卖的房屋和土地均是**村租赁给杭州临安A总公司使用的,租赁年限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因为当中的房屋是村委会出资200万建造的固定资产。到了2005年12月31日,房屋及土地都因收回,但中院的审查和听证中:临安市**村委会对其出资的200万固定资产是否投入并未能举证说明,只提供了部分房屋与杭州临安A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的租赁协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既然杭州A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为临安市**村村办企业。企业的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是向临安市**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并一直作为村办企业所使用,非B用地性质,而且临安A公司内的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权属证书。所用对杭州临安A公司厂区内的房屋进行查封并无不当。而且竟拍人章**是临安市**村村民,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转让给同村村民。并不违反土地法的有关集体土地使用权上建筑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裁定维持原判。对**村委提出的对杭州临安A实业公司的200万投入的固定资产一事,未能举证证明。同时又不能证明杭州临安A公司内的32间房屋所有权归其所属,所以证据不足, 驳回了临安市**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监督申请。 2008年7月因村干部从选。村民再度疑义。要求拿回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对此土地经济案进行重判。村民要拿横幅,并堵住厂房大门。先因房屋均出租。承租人肯定找到章**解决次事。对于村民的无理取闹,村委会还表示赞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村委会进行商议(当事人章**并不在)。村委会对章**说/找到了当初部分房屋归**村所有的产权公正书。中院也对章**说该案件是存在漏洞和错误之处。村里还对章**提出了对土地使用租赁的非正常手段提价方式。高额的租赁费用来逼章**交出房屋使用权。 现章**想请问律师如果法院对其案件重判,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对老板姓的无理取闹该如何处理。如果村拿回房屋所有用权,我该对其提出什么样的赔偿条件,还有我对该拍卖来的房屋有多少年的所有权。

房产纠纷
2008-07-29 11:06: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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