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公公去世,留下三处房产,去年我婆婆逼迫我老公签下协议,将其中两出房产改成我大哥的名字,但属于我们的房产却不给我们改,我想问:儿媳有没有继承这份财产的资格,在当事人不愿意的情况下签的公证有没有效,是不是这三处房子应该是配偶二分之一,子女共有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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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问题是,你们 怎样证明当时签订的公证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还有,根据有关规定,这个时效是一年.
至于儿媳的继承权问题,继承法规定的是,子女\\\\\\\\配偶\\\\\\\\父母,并没有儿媳.因为儿子作为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他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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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