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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我将手中一套新的三室一厅的房子出租给了别人,但是对方在使用没多长时间,就出现了漏水的问题,于是我叫他们搬出去找地方住,但是因为房子还在出租期内,所以对方以合同说事,拒绝搬家。刚开始的时候对方和我都不知道漏水这件事情,直到漏的水将楼下住户的厨房泡了,楼下住户才告诉我这个事情的,后来我找来小区物业管理的人和专业的维修人员来查看事故原因,在查找原因的过程中,将地板和墙壁都凿开了,可是也没找到漏水的原因,在这整个过程中,时间长达一个月之久,房子停了水。 在今年4月,对方因为工作原因要求退房,并写有书面退房通知,我要他们交纳对楼下的漏水损失费2000元以及查找漏水原因造成的损失费一千多元,他们拒绝交纳,并且说早在过年前因为我叫他们搬家,而向我要违约金,以及在对房屋进行检查时,停了的水,以及他们的个人物品的丢失也叫我赔偿损失。我和对方的合同写的是当出现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的,就有对方负责,我现在的问题就是:查找漏水原因没找到,但是确实漏水了,这个给楼下住户的损失该有谁赔偿,这可以说是因为使用不当造成的吗?其次,对方向我要损失费,我应该给吗?过年前叫他们走,他们没走,那么我还应该向他们交违约金吗?我让他们交纳楼下的损失费是我和物业管理的人一起说的,他们告诉我说,如果漏水不是他们造成的,他们将起诉我们敲诈。我现在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08-04-17 21: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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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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