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怀孕4个月,老板以我工作能力不能胜任为由,降我的职位和薪水。
劳动合同中,规定我的岗位工资是1950元,还有1050元是绩效工资。现在将岗位工资降为650元,绩效工资降为350元。
公司的解释是岗位工资包含基本工资650元,因此,公司并没有违反“三期”内不得降低基本工资的规定。
请问这个说法合法吗?我自己查到的说法是在结构工资制里,岗位工资是属于基本工资的,因此我的基本工资应该是1950元,我的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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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他们今天还炮制了一个协议让我签,就是说同意降职降薪,我坚决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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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明天我再致电详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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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理解是对的,如需要详细解答,可致电郑律师1357029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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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不允许降低工资的对三期女工,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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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