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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时间是07年8月15日到08年4月14日,公司与我正式签合同的日期是2月26日,即晚签了将近一个月。按合同条文写明要提前30天签续签与否的书面意向书,否则自动续约,结果公司没有按时与我签订,现在准备在14日终止合同。同意终止的意向书是4月11日签的,在合同上公司写了期满自动终止,我因认为应当是解除自动续约的合同而并未签字。4月的工资中,公司准备扣除我08年请假的费用,但是之前我们公司都是带薪病假,而且08年前3个月也从未在工资中扣钱,我进公司以来就没有见到过书面的考勤制度。目前公司的态度是如果不签字接受就不能结清所有钱,包括迟签的赔偿、终止合同的赔偿、4月的工资(必须扣假期的钱)。

继承
2008-04-13 21: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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