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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3月末进入公司工作,在聘用时, 公司给我发了聘书,内容有薪金待遇等。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5月16日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关系解除通知,终止合约。并支付2006年4月1日-2006年5月15日薪金,并且从2006年1月-5月公司未为本人交付住房公积金。在与公司办理手续过程中,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支付从2006年1月-5月的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偿金。公司从2006年1月—2006年5月从本人工资中每月扣除1100元整,但并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中写明公司内部调整,2006年4月14日终止劳动关系,薪资截至5月15日。申请1.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724元2. 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362元3. 归还被克扣的工资:1100*5=5500元及补偿金5500*25%=1375元 4、代通知金:1,1000元。

证券投资
2006-06-19 20:55: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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