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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我们(中介,业主,和我)签定的三方合同注明是56方,结果去房管局递件时发现只有50方。业主说他什么都不知道,因为房产证已经交给中介看过了,是中介的责任。并且不肯退还我定金。我可以告业主违约吗?另外三方合同上注明首期要7月30号前交齐,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在期限前没交,算我违约吗? 业主应负什么责任?中介应负什么责任?如果打官司,我的赢面有多大? 紧急等待各位的答复和建议,谢谢。

房产纠纷
2008-07-21 12:31:4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应当以三方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 谢谢两位律师的回答。
    三方合同上写的是56方,但后面有补充说“以房产证为准”。但据我所知这误差不应超过0。3%。现在是相差6方,已经是相差百分之十几了。
    我现在该怎么办?而且现离合同约定的交首期限期7月30日也没多少时间了,如果过了这期限算我违约吗?
    昨天已和业主谈过了,要么他把定金退还给我,这交易就算取消了,但他不肯,他认为是中介的过错,他没有一点责任。我该怎么办好呢?等待您的答复,谢谢
  • 可根据证明情况来考虑如何取舍。如合同中有你的签名,则要看此签名是不是你的真实意义表示。
  • 1、法院审理此类纠纷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建议你带上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资料直接与本地律师见面咨询后再定方案。
  • 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
  • 解决的关键在于合同中的约定及中介的操作是否违法。建议找当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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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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