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毛卫星,男,1976年11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助理政工师职称,1995年6月参加工作,历任厂报编辑、党委秘书至今。
一、工作经历:
1995年6月至1998年7月 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任维修工
1998年7月至今 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任党委秘书
本人自1995年6月招工进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后,至今已工作12年有余,期间每5年一个周期,已连续签订3次劳动合同,最近的一次于2006年1月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管理工作”,但《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继续沿用老合同,未进行改签。
因企业内部原因,本月初公司劳资部门通知我,将对我实行换岗,任质检操作工。本人考虑到自身原因,不适应该岗位,不同意换岗,劳资部门遂提出待岗3个月,期满后另行安排,本人未同意。
本人亦与劳资部门协商:如我辞职,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七条,能否得到12个月的工资补偿?劳资部门答复:企业劳动合同的施行有一个延续性,按照《老劳动合同法》,企业自2001年始即不再进行该补偿。协商未果。本人分析自身原因,换岗或待岗于我皆不合适,已萌生去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