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我在04年5月15日与单位同事合租了一处房屋,当时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并约定交租方式为按季度缴,且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即:我于7月份的时候已经将8月--11月的房租交给了出租人。 租房时因为比较着急,所以租赁合同中并未注明如要提前解租的相关内容。因为租的房子离现在的工作单位比较远,交通不便,所以想提前解租。 请问我的行为是否是反了当初的租房合同呢?我要怎么样才能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提前解除我需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是要赔偿损失吗?我们租的房屋租金为400元/月,如对方要我赔偿损失,什么样的赔偿额度是比较合理合法的呢? 我应该与什么时候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较合理的呢? 请您释疑,谢谢!

房产纠纷
2009-12-02 21: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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