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04年5月15日与单位同事合租了一处房屋,当时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并约定交租方式为按季度缴,且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即:我于7月份的时候已经将8月--11月的房租交给了出租人。
租房时因为比较着急,所以租赁合同中并未注明如要提前解租的相关内容。因为租的房子离现在的工作单位比较远,交通不便,所以想提前解租。
请问我的行为是否是反了当初的租房合同呢?我要怎么样才能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提前解除我需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是要赔偿损失吗?我们租的房屋租金为400元/月,如对方要我赔偿损失,什么样的赔偿额度是比较合理合法的呢?
我应该与什么时候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较合理的呢?
请您释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