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6月进入该厂,进厂的时候又体检报告肝功是正常的,但是在今年5月8号的员工体检时,查出有乙肝小三阳,与此同时知道工厂中原来有在职员工就有乙肝小三阳,虽然是与我们不在一起用餐,但是餐具是在一起清洗的,所以我觉得很有可能是在工厂染上的。本来想要公司负担治疗费用。但是,现在觉得有病以后很不适合现在的工作了,因为是翻译,经常要跟客户一起,吃饭很不方便,所以准备辞职。
我跟公司有签3年的劳动合同,上面有违约金的要求,但是合同只有公司持有,我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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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体有病不属于违约,可不给违约金.对于非因工的病,用工方承担一定的费用,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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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