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前,为方便群众建房.村上有意建一个预制厂.但由于村上无资金.故由我和其余二人私人出钱建厂.厂总占地1.3亩,其中我个人有1.1亩.另0.2亩属于其它组的地.因跨组,当时土地问题不好解决.故以村委会的名义建厂.进行征收.而我等三人以每年赔偿1200元钱,另管理费200元签订合同十年.由于三人建厂,也为了方便自已,我将1.1亩地也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了.(最近三年没有得到赔偿).建厂两年后,因效益不好,另二人退股,我个人开办,为了打开市场,我先后投入建生产房,建场地,设备达8万余元.现在合同期满.换了村支书,说是村上的地,要求回收.重新进行公开投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