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前,为方便群众建房.村上有意建一个预制厂.但由于村上无资金.故由我和其余二人私人出钱建厂.厂总占地1.3亩,其中我个人有1.1亩.另0.2亩属于其它组的地.因跨组,当时土地问题不好解决.故以村委会的名义建厂.进行征收.而我等三人以每年赔偿1200元钱,另管理费200元签订合同十年.由于三人建厂,也为了方便自已,我将1.1亩地也通过赔偿的方式解决了.(最近三年没有得到赔偿).建厂两年后,因效益不好,另二人退股,我个人开办,为了打开市场,我先后投入建生产房,建场地,设备达8万余元.现在合同期满.换了村支书,说是村上的地,要求回收.重新进行公开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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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从您的叙述来看,存在很多的问题:
1\\\\\\\\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建厂,那么你现在经营的厂是属于村办企业了而不是你现在的个人企业;
2\\\\\\\\如果是村委会的厂,就不存在回收的问题,因其本身财产也就属于村委会;
3\\\\\\\\不知你所说地是属于农用地或者荒地.将该地块用来建厂房是有严格程序也不知你们当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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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