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前,为方便群众建房,我们村开办了一个预制厂.由于村里资金紧张,当时就由我及其余二人私人投资建设.为更有销售市场,以村的名义开办.总占地仅1.3亩.其中有1.1亩属于我个人.另外的0.2亩涉及到另一个组.为了更好的协商到地.我口头同意将地让村征收赔偿.我们建厂的三人每年赔偿1200元.当然村里也给我考虑了一部份赔偿.(已经有三年没有得到了)后因效益不好,转到了我个人的头上.为了能够将其运行,我多次投入近8万余元修房,建场地.现在期满了.且又赶上了合村.新上任的支书要将收回,重新公开投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