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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4月(刚开盘不久),买了一套房子,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销售小姐和经理都说我的客厅的窗户是一个落地窗,而且空调搁板在客厅的右下角,但我没有在合同书上注明落地窗。到了2007年4月,我到工地查看我的房子,发现我的客厅的窗户变成了离地90高,空调搁板移至窗户下。我与开发商交涉,要求把我的客厅的窗户变成落地窗,经过交涉,开发商变回原来的窗户,但他们说,原来的窗户是离地60高,而且给我一个负担条件是窗户中护栏出现伤亡事故由自己负责,并要签字。我断然拒绝签字,不久开发商给我发了通知函,要我同意他们的更改方案,我没有同意签字。到了2007年9月交房的时候,我要求开发商赔偿由于其窗户大小更改给我带来的经济损失.但开发商拒绝,理由是我但是没有书面回复.请问律师,我可以索赔吗??? 没有书面回复能不能视为同意???

房产纠纷
2009-06-06 16:51: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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