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12月1日租了一处店铺卖服装,一开始签的合同是三个月(合同截止到3月1日),交了一个月的押金,共是四个月的租金,我是在三房东手里签的,但是到了1月30号的时候大房东就告诉我们二房东不继续租了,你们就做到1月31号离开。这样的情况下我的房东就是三房东答应退给我一个月的房租和一个月的押金,口头答应的。在这种情况下家里人给我安排了婚事,婚期是在2月份。由于年前也就是2月7日前是生意的最好时期,大房东答应让我们干到市场关门放假(2月7日前),但是过完年回来店铺就一直关着门,大房东在1月20多号的时候就已经贴出房屋出租的信息了。我和三房东的合同是到3月1号截止,此时我的合同没有到期大房东就不让我做了,我的房东就违约了,她说把2月1日-----6日的房租减去,退给我押金和2月份剩余的租金。由于我结婚去了外地,等回来的时候我的房东就改变了主意只退给我押金,不退给我房租金。是她违约的合同为什么要我来承担呢,她也不接我电话解决,也不见面。租金加押金她应该给我3000多,但是现在她只给我1750元押金,我现在也还没有工作。由于大房东告知我们1月31号就不让我们做的时候,我们就开始赔钱处理衣服也损失了好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