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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86年1月参加工作,2006年4月在企业下岗待工,每月400元生活费。2008年3月17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400元/月为标准,我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不合理,所以未签字,但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产权
2008-03-19 21:26: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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