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郑州一家广告公司。我公司用了五年的时间研制出一种新型广告媒体,现已少量投放市场。由于项目对资金的需求量要求很大,我们在全国进行招商联系合作伙伴。07年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的刘总,在经过几次接触之后,对方对我们的媒体很感兴趣,最终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规定:1.双方在北京成立针对此项目的总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2.以郑州为试点在郑州成立分公司,郑州公司分为两部分,一个是负责生产的科技公司,一个是负责销售的广告公司。因为我方在郑州有科技公司,对方酒要求我方将科技公司变更到他们的名下,以153万元的价格收购我科技公司51%的股权。3我方前期在郑州市场生产安装了11台产品,对方答应以5万元每台的价格进行收购。
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对方在郑州成立了广告公司,期间对方在不经我方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无理的向我方技术人员索要技术及图纸,在了解这一情况后,我方催促对方支付合同中应支付的款项。但是却被对方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脱。在我方强烈抗议的情况下,对方提出解散公司,终止合作。要求我方返还他们所谓的前期投资500万元。现在合同已签,我方无法进行进一步的招商工作。由于前期的产品宣传工作已经做了不少,产品被别家公司模仿生产已在所难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