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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3月进入一家单位,三个月后转正,每年签一次合同,今年的合同是3月31日到期,公司于2008年2月25日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并答应赔尝我一个半月工资。但现在发工资时,公司却以借货为由扣我工资,借货给客户属于公司行为,而且有合同,我离职后也有人接手,我觉得这不合理,现在我手上有客户的货款,一万三千多元 ,我是否可以用此做为与公司交换的条件及公司的工资赔偿是否合理,谢谢!

刑事案件
2008-03-11 11:20: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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