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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进单位工作,从未签合同,2008年6月2日单位说不要你了,实际工作在2008年6月20日就结束了,应该赔偿损失如下:一.5个月的双倍工资;二.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及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三.1个月的未提前通知金;四.补交社保;五.2005年10月至今的年终奖,午餐费,交通费,过节费。以上请求仲裁是否正确?

劳动纠纷
2008-07-07 14:24:3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我的天....这是什么啊?这都是怎么得来的呢?
    第一项不支持,双倍工资的前提是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项计算错误,三个月的.
    第三项你也不属这种情形呀?自已好好看看劳动合同法.
    第五项既然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你依据是什么要的呢?
    再给你加一项好了,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要求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二倍经济赔偿金.
  • 请教:为什么是4个月的双倍工资?
  • 楼上,我的认为你应该好好看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针对第八十二条的适用目的,是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看看上面的立法目的,就不难看出,如果是在解除合同以后还适不适用该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了. 我要求签订,单位不肯签合同,单位就不用我了,还能适用该二倍工资赔偿
  • 1、4个月的双倍工资,不是5个月;
    2、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是3个半月;可以主张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按照《劳动合同法》可以主张;
    4、一般情况劳动仲裁不受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楼上,我的认为你应该好好看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适用,针对第八十二条的适用目的,是旨在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看看上面的立法目的,就不难看出,如果是在解除合同以后还适不适用该二倍工资赔偿的问题了.
    还有第4点,谁说仲裁不受理?请看看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四项,我就不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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