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许秀珍,今年65岁,从小和父母生活在上海,1958年为响应国家支内建设号召离开上海,来到开封工作。我们兄妹五人,大哥与我在外地工作,大姐、二哥和妹妹3人在上海工作。早年父母去世后,在上海遗留下的祖屋住宅由二哥一家5口人居住,1989年为了房屋过户,家在外地的我和大哥按照二哥的要求分别写了内容相似的证明材料。(这份材料当时只是为了房屋过户用,并不牵涉遗产继承问题)而在上海居住的大姐和妹妹当时仅做了口头证明。1989年在房屋过户时明确注明房产权为许永全(二哥)等人所有,显然这“等”字是指我们兄妹5个。2004年我二哥去世,2006年我大哥也去世了。现上海祖屋折迁,拆迁费共计245万。这笔钱除去我二哥一家6口人应得的一份外,还有一部分祖屋的遗产费应由我们兄妹5人平分,每人应分到16.848万。现上海的大姐和妹妹都能分到。而我与大哥因早年写了那份仅为了过户时用的证明材料,我的大侄子(二哥的儿子)却说分文不给
附,89年过户时我按照二哥的要求写的证明材料,原文如下:
我叫许秀珍,是许永全的妹妹,我同意将父亲许鸿准的房屋遗产权让我二哥许永全继承。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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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那份证明材料不能认定你放弃了继承权,如有姐妹出庭作证就更好,无需公证.从事实与法律上,你有权继承,至于能否拿到,则要通过诉讼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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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