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这两天遇到劳动纠纷:
我是法资的深圳代表处, 于2004年7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工作了3年7个月,
首席代表很无理得找了个理由即时把我解雇了,
还没有任何赔偿。
理由是这样的;我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没有验货报告放款100多万美金,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由于有了一个4000多美金的索赔,
他就认定是重大损失。实际上这批货的损失是因为质量原因造成的,
不是因为我放款造成的。
我觉得很不合理。我不能接受.现在公司认为我没有验货报告放款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所以就没有给我赔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