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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一家工作的单位有劳动纠纷,该公司在2007年的9月~11月期间,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无故克扣我的工资(我月工资应该是5000元,该公司在此期间只发放每月2000元的工资),并且与2007年12月21日口头通知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与2007年12月27日提请劳动仲裁。在2007年2月25日仲裁结果如下:支持我的论述,赔偿的金额按照5000元的月薪计算,但是关于无故克扣的工资部分,由于超过劳动仲裁的期限,所以仲裁庭不予支持。并要求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支付相关款项。

民事相关
2008-02-27 13:57: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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