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6月5日进入公司上班,公司于08年6月27日以我对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实是公司进入淡季辞退)
,叫我开始工作交接,于7月8号离开公司,我要求公司补偿我2个月并且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4个月工资.是否合理.
其实我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对公司.唯一就是在4月份的时候给供应商意见翻译的时候一句话翻译错误,但是我在最后写了一切以英文为主,中文仅供参考,并且我们没有义务与责任帮供应商翻译,也就是翻译也只是出于好心帮忙.请问我是否对我要求赔偿金有影响
公司自我进入以来从未与员工签定过正式的劳动合同. 我是否可以要求以满一年后自动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要求赔偿自无固定期限合同生效起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去年有叫员工签定过一份与实际工资不符合的合同(交社保用)并且未给员工留底,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以上问题急盼答复,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