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从以上规定可知,你单位无权解除合同.无论单位作出什么承诺,只要单位不让你上班,均是解除合同的行为.在此,我希望你能留下证明你是单位员工的证据,以备将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