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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当时我在公司A部门,曾有2次向我们部门经理提出加薪要求,于是人力资源部和我签订了一个《保密协议》。每月多支付我保密津贴400元,从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在此期间我若离开公司,就按我拿保密津贴的月数×4000元赔付给公司。当时心想也算是收入增加了,但有的朋友说我不该签,现在我也很后悔。 2008年3月我想离开公司,自己创业,与公司经营项目完全无关。我想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在不赔付的条件下可以和公司解约吗?

知识产权
2008-02-04 2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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