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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7日,我去北京一个电视台参加一个心理方面的节目。因为我是一个有心理障碍的,本来是想通过这个节目,得到心理专家的帮助。没去北京之前,那节目的编导说,我这个不属于个人隐私,不必要进行画面处理。他们最能吸引我的地方是有专家,而且报销来回车费,提供住宿。现在回过头来想想,有被玩弄的感觉。他们根本不是为了帮助别人,而是为了他们的利益。想方设法掏空我的隐私。画面不处理,这个条件,我是答应了,但是最不能让我容忍的是,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用了我的真名。而且在电视台里播出。我给他打电话,他说他征求过我的意见,但是根本就没有。目前的问题是,他一口咬定说,我们同意用真名。我没有证据证明。 还有我跟电视台签了一个协议。就是录的允许在他们那个节目播出。我叫他改,过了好多天,依然不改。还是用真名做。 请专家告诉我,我该怎么办??谢谢

知识产权
2008-01-29 22:28: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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