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哈尔滨市某街区小型国有企业,因为国家政策需要和企业自身的状况要求,2004年以前曾经多次登报公开拍卖,多次流拍。于2004年开始企业并轨。因该厂净资产为负值,严重资不抵债,依照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可以用企业所有的国有土地和房屋来解决自身改制资金的不足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过全体代表举手表决,一致通过并轨工作实施方案)。这样在哈尔滨某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层层批准下,并下发了文件批准转让厂房解决企业并轨资金的批复。2005年6月份在网络上、报纸上公布了某厂将其拥有的国有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进行拍卖。于当年6月15日哈洽会上,在某区政府主持的产权交易会上买卖双方洽谈达成一致,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受让方履行协议给付出让方价款的60%以上。出让方在收到这些资金的情况下,出让方将厂房及土地实际交付受让方使用,并出具了交接手续;出让方用此资金将并轨工作顺利进行下去,这些资金都用于企业职工并轨、职工买断、及银行打包回购债权等事宜上且已完成。 由于时过境迁地价上涨,出让方背信其义以种种借口(如出让方上一级主管单位及本级政府不同意为由),不继续履行原协议。不配合受让方到国家指定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08-06-21 18:12: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