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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 二、婚生子xx随原告xxx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靖江市新桥镇的一间四层半楼房一幢、位于靖江市新桥镇孝化村楼房后面的两间一层平顶屋及小屋一间由原、被告各占50%份额,原告使用位于靖江市新桥镇孝化村楼房后面两间一层平顶屋及小屋一间,被告使用位于靖江市新桥镇的一间四层半楼房一幢。 判决后婚生子xx一直在被告那生活,原告也并未做任何交涉,没有任何抚养费给被告,该怎么办? 被告有无权利卖靖江市新桥镇的一间四层半楼房。 望给予解答,非常感谢!

其它综合
2012-07-22 15:14: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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