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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6年7月初购置一套期房,价格40W。合同规定06年7月底付清36W(包括贷款),尾款4W交付时付清。若逾期60日以内付违约金万分之3,逾期60日以上付违约金万分之5(按日计算),经销商有权利收回房子。 另外规定,房子于07年12月31日交付,逾期60日以内付违约金万分之3,逾期60日以上付违约金万分之5(按日计算). 我于06年7月底付现金26W,12月25日贷款9W(因为房子要结构封顶才能公积金贷款,所以12月才贷到)。欠1W未付清(本来想贷款10W,后来看公积金帐户有1W,我想和尾款一起付了,当时我想的很天真)。结果房子延期交付,直到08.1月20日收到开发商通知函,上面写到:请于三日内来我司办理余款及违约金手续,延期者开发商有权转让他人。我于接函第二日将1W余款与2K的违约金转帐入开发商帐户,之后前去售楼处要求开出发票,但对方要求我签一份协议,表明是由于我拖欠1W尾款导致开发商工期延误(真是笑话),说白了,就是让我的违约金要与他开发商延期交付的违约金相抵才承认与我合同继续履行。我未同意签那协议,他们就没同意我交尾款拿房子!

劳动纠纷
2008-01-25 14: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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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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