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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7.4.5在铁岭市**商场购买的诺基亚5300在2008.1.1手机出现质量问题,送往售后进行检测,经服务人员当场检测后德出结论:手机没有人为损坏,主板存在质量问题.手机留在客服后一直没有回信,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及生活.销售方也没给出合理解释.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 7 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但销售方或售后方均没像我提示给我提供备用机,触犯了我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 30 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我想咨询是否一个月过后,我有权依照消费者保护法行使我的权利,让销售方给我更换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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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4 17:02: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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