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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85年在攀枝花延边县开了 一个石矿场地供给水泥厂,当时是水泥厂办了一个开采证,以下几个矿点同时开采.后来2000年我和李某杨某三人合伙办证,相互协议为口头协议,如下; 三人跟据矿点的 面积多少承担办证费用,但开工4月后李某以自己拥有开采证为由阻止我 和杨某开采并强占矿点,我 杨某与李某多次交涉均被拒绝.2004年我将李某告至法院,法院判定我们各自对矿点拥有,独立经营,自当风险.当时我没有提出李某对我生产影响的赔偿,那 么现在我可不可提出对我生产影响的赔偿呢?

知识产权
2006-03-23 2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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