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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东门射箭巷三号大院是家族的祖屋,在08年的拆迁规划中属紫金南路拆迁范围,该大院属几十户人家的共同祖遗财产,在拆迁后财产分配上某些人主张祖遗公共部分财产按房间分发(造成没有房间的人就分不到公共部分的财产),某些领导又偏向一方,在析产问题上没有合理的协助解决,于是在祖屋中没有房间的人就不能继承祖遗的公共部分,于情、于理、于法是否合理,是否没有房间的人就分不到这部分的财产,请法律专家指点迷津及援助。

证券投资
2009-06-06 16:37:5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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