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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2月从某公司正常离职,无劳动合同,离职时也无劳动争议,离职时计算工资(含奖金、津贴等)共28000元,有相应欠条,写明欠款性质为工资、所欠额度及组成。离职后经半年多的讨薪,对方态度很差,至今才付了一半多,每次付款都有相应的领款收据留给对方。2007年底还剩余款11000元.2007年9月底双方立字据,对方承诺2007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并补算1000多元作为利息,当时字据写明所欠额度为11000元,承诺还款期,利息,但没写明金额的性质及组成(因为还了几次款后,已经不好算工资还欠多少,奖金还欠多少)。但直至2008年1月13日,该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有欺骗性的言语和行为,态度恶劣。最后说如果我不放心的话,建议我拿他们公司的旧电脑设备,相当于抵押。我认为对方是故意下圈套。因为我若是真的公然拿他们的设备,我反而成为不合法,甚至影响本人公务员考试的政审。所以我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本人的权益。

证券投资
2008-01-14 23: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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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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