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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最近我遇到一个烦人的问题,想向你请教一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入股了一家油厂,2007年12月16日,公司领导派我到云南省广南县采购油茶籽,款项由油厂先行汇到我的帐上。到目的地后,我找到供货方将茶籽看好并检验后支付了一定的定金,随后开始将茶籽打包,21日装车运走,数量为34吨价值为234600元,货款已付清,由于货未装完我没有随货同行。22日到油厂的仓库下货后,油厂打电话告诉我说茶籽的质量有些问题,茶籽霉烂的比例在39%左右,其他问题并未涉及,因为从广南运回的茶籽的价格要比当地的低800-1000元/吨,我从而估计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于是在23日把剩下的19吨价值131100元的茶籽全部运回,由于现款不足,我写了一张33414元的欠条给供货方,24日到油厂仓库下货时,我发现他们并未对茶籽进行抽样检查,直到把茶籽全部下完,他们也未说什么,由于过于劳累,25日我在家休息了一天,25日正准备跟油厂结账时,他们却说我运回的茶籽的质量太差,给他们造成约10余万元的损失,并与此为由要我赔偿损失,而此时供货方频频打电话催我将欠款给他汇去,货款结不了,债主并不管,油厂也在坚持要我赔偿损失,并且我所欠下的货款将由我支付给供货方,双方都说要在法庭上见。在这过程中,我从中赚取了100元/吨的价差,来由是我在领导跟供货方谈好的价格基础上与供供货方再次谈成的。针对双方的态度与这一情况,我想请教一下律师:1、我自行与供货方谈成的这100元/吨的差价是否合法?2、油厂的这种验货方式是否合法?3、我是否应该赔偿油厂所说的10余万的损失?4、我由此欠下的33414元欠款将由谁来支付?

公司企业
2008-01-11 11:04: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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