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家公司人事资源部的经理,最近重庆又出台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文件,这份文件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不适用于《条例》和《实施办法》。这部分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可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双方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依法寻求救济。”我们公司的驾驶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以前和原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还有的清洁工是退休人员,以前我们公司一直为他们购买了工伤保险,但是现在这项政策出台,让我们购买不了工伤保险了,即使可以购买也没有意义,员工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处不会受理。我考虑到购买商业保险,但是购买了商业保险也无法全部归避这些问题,因为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而且与我投保的保额超出甚远的话,那我不是花了钱不是完全归避不了责任。

经济相关
2004-11-18 20:19: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