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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在新城区水岸府邸买了一套高层,合同规定最后交付日期为2007年8月31日.实际收到验房通知为2007年12月4日.对于房屋迟交,合同上有明确规定(逾期超过15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对于逾期三个月,开发商没有向我们消费者做任何解释,也没有电话通知.当问起如何解决延期交房问题时,态度十分强硬,说公司决定不做任何赔偿.

刑事案件
2007-12-25 16:36: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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