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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于2004年12月,将朋友家中闲置的全新**手机以21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XXX,后XXX一直正常使用该手机,但是一直拖欠手机款不付,无奈我只好垫付了手机款给朋友。后经多次催要,XXX在2005年2月2日向我打了一张欠条,约定2005年3月1日前付款。直到2007年2月8日,XXX仍然不支付欠款,因诉讼时效即将到期,XXX重新向我打了一张欠条,约定2007年4月1日前还清,以前的欠条XXX收回。但是直至今天,XXX仍然不支付所欠款项。现我打算提起诉讼,但是我手里只有一张后来XXX补的欠条,第一张没有了。有几个问题不明白: 现在欠条的内容为: 欠条 今欠某某(我)先生手机款贰仟壹佰元整,07年四月一日前还清。 XXX 2007.2.8 1.这张欠条是否有效?打欠条的时候就是2007年2月8日距离转让手机时的2004年12月已经两年多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第一张欠条XXX已经收回,没有证据了。 2.是否可以索要利息,从2007年4月2日开始计算?当时的银行1---3年期贷款利率为6.57%,到今天一年另两个月大概428天,是否这样计算:2100*6.57%*(428/360)=164.18元? 3.写起诉书时是否有必要写明是转让的朋友的手机?直接写我的手机是否可以?有没有风险?要是写朋友的手机是否需要朋友出庭作证? 期盼回复,不胜感激!

经济相关
2008-06-09 16:59: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