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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 我是一家小型企业的人事,公司2007年6月发生一起工伤事故,这是建厂以来的第一次较大的工伤事故,之前没有这样的先例. 工伤当事人腰椎骨折,被评为伤残八级,跟据该级别,社保赔付其8800元(10个月东莞市社平工资).现在,该员工口头表示愿意离职,于是公司提出了赔偿协议书,赔偿详情是:1.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5个月社平工资)和一次性工伤失业补助金(4个月社平工资);2.支付其额外的8000元医疗补助费(评残时的协议中双方协商达成的).该工伤员工认为太少,发生争议,焦点如下: 1.该员工2008年5月1日合同到期终止,但公司没有书面提前通知他,也未续签合同,但同时仍在支付其工资,并支付其妻子的照料费(700元/月),包二人食宿; 2.3月26日至5月8日是该员工的评残过程,5月8日到社保办理手续后,5月29日拿到社保赔偿,隧开始协商公司赔偿的事宜.评残后该员工也并未到公司上班. 问题: 1.如果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还需要哪些赔偿? 2.如果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怎么做?5月1日至签合同前的工资怎样算?他妻子的怎样算?

劳动纠纷
2008-06-05 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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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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