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07年10月入一家外资企业办事处,08年4月被解除劳动合同,说我在外面有兼职现象,但是公司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经过警告,我要求续劳动关系,但是被拒绝。
与外资企业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同时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但新的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两年的固定劳动合同。而且试用期用了三个月。按照这样的情况我是否能有经济补偿和赔偿,如何计算,请专家解答。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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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描述不清楚,一般而言,单纯猜测你兼职是不得解除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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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兼职对本职工ying作有影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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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表述不够清楚:如果你是被劳务公司派遣到该外资企业工作因兼职被外资企业退回派遣单位的话,就由派遣的劳务公司承担空闲时期的工资保底。如果是劳务公司解除你的合同一般情况该劳务公司当然要给经济补偿,但是你的兼职如果影响了外资企业的工作,就很难要求经济补偿了。
广东今久律师所 杨帆律师1341599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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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